經安全檢測,此網站為安全網站,請放心前往原始網址!

土地法 (中華民國) - 維基百科,自由的百科全書

第34-2條 直轄市或縣 ( 市 ) 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,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,聘請地政、營建、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;其設置、申請調處之要件、程序、期限、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。

zh.wikipedia.org

網址安全性掃描由 google 提供